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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督管理升级 市场争议“适度有效”

商业计划书网  2014-04-17  浏览:

  4月10日,证监会确定了新的人事安排,原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自强任私募部主任、杨文辉、刘健钧任副主任,自此,私募基金监管方面的人事安排初步落定。


  与之相伴的是,由刘健钧等主导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已呈报国务院法制办送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近日证实,国务院法制办已将《条例》送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这部去年上半年便开始起草的私募基金监管新规,尚难断言何时能瓜熟蒂落正式实施。由于牵涉的相关方较多且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争议较多,证监会起草该《条例》时一直小心翼翼。即便如此,伴随着此前已经开始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及此次《条例》的送审,仍然引发了业内不小的争议,监管层“适度而有效”的监管尺度与市场机构之间多年来处于监管真空下的“自由发挥”状态形成了摩擦。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邵秉仁就直言:“私募基金本身就是有私密性的,现在却要求季报、年报,把投资信息公开,证监会这样做就是不想放弃权力,而且,赋予基金业协会监管权等于把它变成了准政府部门,是典型的行政干预。”


  《条例》送审去年11月初,这部被认为将在未来深刻影响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法规已经送至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等13个部委征求意见。


  此后,一场汇集十余位私募基金界人士的闭门座谈会,在深圳进行。时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私募基金工作小组组长刘健钧在该座谈会上,就《条例》草案征求了业内的意见。


  据参与了意见征集的业内人士表示,上述管理条例较此前出台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监管法规更为全面和系统,在政策执行层面配套制度较多,具有比当前监管政策更严格的惩罚措施,对创投企业的扶持政策方面也增加了较多的可操作性,核心理念是提升政策扶持体系效能与法律监管体系效能。


  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整体的思路将是市场主导、适度监管的理念,基金行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两个层面进行登记备案,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并建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牌照制并不会存在。


  上述管理条例是在去年2月证监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部分的内容。


  尽管创业投资也可理解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业务类型,但由于创业投资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前国家出台的部分法规中也有明确对创业投资的规定,因此,在该《条例》中,创业投资也被单列出来予以强调。


  据悉,在征集完业内的意见后,送审的《条例》并未有太大的变化。《条例》拟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E、VC正式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统称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并首次被明确界定为“金融机构”。而监管的业务范围也从业务的实质出现,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放心保)等从事直投业务的机构也将适用该《条例》。值得一提的是,监管的范围还涵盖了一级、一级半、二级市场,甚至包括优先股、可转债等。


  一位法律界人士称,尽管已经酝酿了很长一段时间,各个部委之间的意见依然没有完全协调好,但现在来看何时能够正式落地尚难判断。


  而在此前,2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下称备案办法)正式实施,实行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分别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按照证监会最新要求,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但对于不备案如何处理并未说明。


  据悉,《条例》则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的,将对该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争议未了尽管按照证监会态度,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仍然是较为宽松且适度有效的监管原则,但随着登记备案制度的正式实施,以及上述《条例》的步步推进,业内对这些监管新政的异议开始逐步出现。


  在4月10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邵秉仁就公开表示不满:“现在证监会下属的协会被赋予监管权,等于准政府了,绝对是错误的,跟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的精神相违背。”“私募基金本身就是有私密性的,现在却要求季报、年报,把投资信息公开,证监会这样做就是不想放弃权力,而且,赋予基金业协会监管权等于把它变成了准政府部门,是典型的行政干预。”邵秉仁称。


  邵在基金业界的话语一直比较犀利,不过他的这些观点也赢得了部分投资机构的认同,一些机构对备案的强制性信息报告制度颇有异议。上述备案办法第20条、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证监会力推备案制度,及此次将《条例》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而非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出台,均是希望通过更有效力的法律体系监管私募基金行业,而借此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初衷。


  以私募股权投资的形式非法集资的现象曾一度异常严重,这也让监管层颇为困扰。“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原因即是法律监管体系的效力不足。”业内人士称刘健钧此前向业内解释,“出台更高层次的管理法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法行为破坏行业发展的环境。将监管从过去的适度提升为适度而有效,才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为合法、正规的投资机构赢得发展空间和政策扶持。”


  但这同时也让一直处于几乎无监管状态的私募基金感到并不适应,对私募基金而言,增加了一定的制约。但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的备案仍会对私募基金带来了重大影响,基金备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好处是,开一个独立账户,不仅投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还可以证监会监管的其他市场,例如新三板等,取得这样的身份对很多机构而言仍然是颇有吸引力。因而私募基金的备案进度也较此前发改委曾要求的备案进度呈现明显不同。


  截至4月9日,8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成为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了登记证书。8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24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36家,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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