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私募发行立法 加快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商业计划书网 2014-03-14 浏览: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证券市场改革再度成为各界讨论热点,而在当前直接融资比例低、股权融资渠道狭窄和方式单一、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还面临较多制约因素的局面下,如何寻求改革方向,也成为2014年两会讨论热点。
对此,湖北人大常委、全国人大代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泽柱提交多份议案,内容涵盖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等。
其表示,目前的证券市场无论是在部分制度建设,还是在参与主体的保护上,尚存诸多空白,而要完善证券市场改革,需从修改《证券法》,弥补部分漏洞开始着手。
2013年上市公司通过定增募集资金2246.59亿元,新三板企业定增7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资310.85亿元。但人民银行数据显示,去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7.29万亿元,其中属于直接融资的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股票融资两项合计2.02万亿元,只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11.7%,同比下降4.2%。
这说明直接融资比例和地位不升反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的总规模,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例几乎可忽略不计。
反之,更具优势的“私募发行”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在现行立法中得以体现和发挥。且目前《证券法》采取的是单一的固定人数限制标准,造成私募证券投资者群体狭窄、流动性较差和市场发展缓慢。
此外,应加快推进新三板发行优先股、私募集合债以及并购基金,完善新三板融资功能;并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挂牌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项目贷款、股权质押、并购融资等多重融资服务。加快推进场外市场与主板之间的转板机制。
此外,还可构建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柜台交易市场,并以券商的柜台市场为基础,为各类理财产品建立可流通的二级市场。
在债券市场方面,应丰富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放宽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准入限制,并允许发行带违约机制的债券品种。
修改《证券法》的问题更为迫切。首先应填补“私募发行”基础立法的空白,即在《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第十条后,增加一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概念和标准,明确私募发行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要求。同时要明确私募发行豁免核准的规则。放宽私募发行方式上“公开劝诱”的限制。并建立私募证券发行统一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机制。还可将网上公众小额集资纳入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权益也应予以立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和评估可行后可考虑制定统一的和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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