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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债权类业务遭禁 夹层基金业务空间缩小

商业计划书网  2014-01-07  浏览:

  影子银行监管新规提出“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对此,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表示,这一规定将对PE在融资时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加以限制,也将令PE从事夹层业务的空间缩小,未来明股实债、明投暗贷型的投资行为会更多。


  按照相关规定,PE在融资时,不能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投资回报多少取决于项目实际运作状况。但在国内,有一大批PE打着基金的旗号、通过某种结构化的设计,向投资人承诺保底收益,这实际上就触犯了监管新规的要求。


  PE投资方面也将或多或少受到监管新规的影响。郭卫锋表示,最直接的影响将是在夹层基金,由于目前国内的夹层基金一般是股债结合的设计,PE向被投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并获得一部分被投企业的股权。


  从操作层面,过桥资金一般是通过金融机构做委托贷款,或通过券商资管、信托的通道向被投企业放款。但由于通道费很高,PE直接以往来款或预付投资款形式向被投企业放款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依据现有贷款通则,企业间直接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本金返还、利息罚没上缴国库,此次监管新规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据悉,国创能源的定向增发并未实施,没有提供任何相应的股份或任何其他对价资产,但优道投资却把资金打给了国创能源,本质上就是对国创能源提供了一种借贷。


  还有一种投资行为在PE业内也较为常见:一些投资压力较大的PE机构,在面对一家并不十分有把握的企业时,先以债权的形式介入,若日后被投企业达到相应的业绩,PE所投资金就转为股权投资;若业绩不达预期,被投企业就向PE支付固定收益的本息。这种做法也违背监管新规的精神。


  郭卫锋称,在监管新规的背景下,PE业内明投实贷、明股实债的投资行为将会增加,即附带回购条款的投资行为,这种投资形式在房地产行业尤为常见。表面是PE对项目公司进行了一种股权投资,但在项目完成后,开发商通过回购PE所持项目股权的方式确保PE资金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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